招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由于政府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程序,故《招标投标没标法》也适用于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法》中,只是对于政府采购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特殊性问题作了规定,并没有作出规定的事项,所以应适用《招标投标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另外,《招标投标法》不仅适用于政府采购,同时还适用于其他各种类型的采购。
《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和供应商是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的。因此,《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就具有一定的联系。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两点: 1. 政府采购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2.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也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 然而,政府采购合同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除了要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外,还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特别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的某些原则和规定等。
法规和实施条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主线所: 招、投、开、评、中
招标
-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报批 | 招标的范围、方式、组织实施需要报批 |
---|---|
招标文件发售 | 地点: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地点 时间: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且销售时长不短于5日 收费: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仅限于补偿印刷和邮寄费用 |
资格预审 | 方法标准:按预审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预审 资格审查委员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遵守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 预审结果通知书:预审结束,招标人应该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重新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该重新招标 |
资格后审 |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法进行招标的,应该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
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标底 | 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标底, 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且标底保密 |
开标
组织人 | 招标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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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 | 地点:按照标公告规定地点 时间:按招标公告规定时间 重新招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则需要重新招标 |
评标委员会 | 数量:5人以上单数 资质: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的的代表组成,且技术、经济等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束公示前必须保密 |
中标候选人 | 不超过三个,并标明顺序 |
评标报告签字 | 所有评标委员会的人全部签字,不签字需书面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公示 | 开标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异议处理 |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需要在公示期提出,且招标人需3日内做出答复 |
异议处理 | 按评标结果,在公示3日后,确定承建方。并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10%合同额,并在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

政府采购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一下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单一来源采购
- 询价
-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他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形式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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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 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 | 1. 特殊性,只能从特殊供应商处采购。 2. 公开招标费用占总采购费用的比例过大。 |
竞争性谈判 | 1. 没有投标者、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成立。 2. 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3. 时间紧急。 4. 无法事先计算总价。 |
单一来源 |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
询价 |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
-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机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民法典(合同编)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 民法典合同编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能够正确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要约
-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邀请:甲方向乙方发出投标书 要约:乙方发出的投标书
-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活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要约被拒绝;
- 要约被依法撤销;
-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或者要约表明可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生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债权人负担。
索赔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后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而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承建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的损失,向承建单位要求赔偿,称反索赔。 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都可提出索赔。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可通过仲裁解决。
索赔的分类
-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 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工期,避免违约金
- 费用索赔:要求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 合同规定的索赔: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这种索赔不太容易发生争议;
-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 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 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
- 商务索赔: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和保管等方面引起的索赔事项。
-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 单项索赔: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素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 总索赔:又称综合素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索赔的构成条件
- 合同素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且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
- 对提出的合同索赔,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 对于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索赔的依据
- 国家有关的法律,如《合同法》、法规和地方法规;
-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的标准、规范和文件;
- 本项目的实施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 有关的凭证,包括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会议纪要,进度表,产品采购等;
-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市场行情记录、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等。
索赔的流程
在整个索赔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索赔的有理 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算的正确性。

- 第一步:
- 提出索赔要求
-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 第二步:
- 报送索赔资料
-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
- 第三步:
- 监理工程师答复
-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 第四步:
- 索赔认可
- 如果索赔方或发包方均接受监理工程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第五步:
- 持续索赔
-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末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 第六步:
- 仲裁与诉讼
- 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索赔事件处理的原则
-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素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相应条款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
-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知识产权
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益。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范围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 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作品;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商标;
-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植物新品种;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特性
知识产权的特性是从它的本质属性即无体性派生出来的。 1. 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 2. 专有性: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3. 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4. 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知识产权主要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 1. 著作权法 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为宗旨,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和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作品。 2. 专利权法 以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宗旨,保护客体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对见设计。 3. 商标权法 保护客体为工商业活动创造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
著作权法
作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客体和著作权内内容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为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和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1.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人有两类类,一类是作者,一类是作者以外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 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1.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2.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3.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4. 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及其传播的形式。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 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如是自己已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的作品。 2. 可复制性:它是指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
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 须有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内容; 2. 须有独创性; 3. 须能以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与其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包括: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又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由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作品传播者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共同点是它们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保护期为50年,即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 | 邻接权 | |
---|---|---|
主体不同 | 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 是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等 |
保护对象不同 | 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保护对象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
内容不同 |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 |
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 | 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基础,即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
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 下面几种情况: 1. 发明人或设计人。 2.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3. 合法受让人: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主体。 4. 外国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也称专利保护的对象,亦指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中国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典型区别如表: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设计专利 | |
---|---|---|---|
概念 |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对于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等不属于发明。 |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要求必须具备两点特征,即必须是一种产品,必须具有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保护客体 | 产品和方法的技术方案 | 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技术方案 | 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新设计 |
审查制度 | 先公开后进行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 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
创造性标准 | 突出的知识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不相近似 |
保护期限 | 20年 | 10年 | 15年 |
审查费用 | 申请费用+实际审查费用+年费 | 申请费用+年费 | 申请费用+年费 |
商标权
-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被视觉所感知的标记。
- 商标权也称品牌,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各种权利,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
在我国,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权人也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也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是商标权的客体。 未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因此,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的客体。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从内容上看,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等,其中使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该权利派生出来的。
-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 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 许可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许可人应当提供合法的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
- 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处分。
-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客体类型 | 权力类型 | 保护期限 | |
---|---|---|---|
著作权 | 公民作品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没有限制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单位作品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
公民软件产品 | 署名权、修改权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没有限制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第50年12月31日)。合作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
单位软件产品 |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
商标权 | 注册商标 | 有效期10年(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 | |
专利权 | 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 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 保护期为10年(从申请日开始) 保护期为15年(从申请日开始) | |
# 网络安全法 |
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
总则
目标: – 国家层面: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 企业层面:规范相关行业 – 公民层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范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 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总览: – 法律条文:共7章,79条,对企事业单位来说,有38条明确规范义务 – 量刑:对单位及责任人处以罚金,按严重程度可进行刑事处罚 – 2016年11月7日发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款解读: 本条款提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公安部运营多年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也加强了对等保执行力度的要求,不做等保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1. 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3. 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4.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数据安全法从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的角度对数据安全保护的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本法一共七章五十五条,其中”总则”、”法律责任”及”附则”三章属于常规章节,另外四个章节 围绕着”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来提出要求。
总则
总则的要点 1. 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 定义: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它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3. 保护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对数据进行有效保护和合法和利用,并持续保持其安全能力。 4. 责任任务: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要行业会落地数据保护行业规范,并且落地本部门的数据安全规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 5. 特别的对行业组织提出了制定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的要求。这项法规有效的消灭了灰色地带,对各行业都形成了法律约束,杜绝了数据的随意共享和流转。
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数据安全与发展要点: 1. 发展原则: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 2. 战略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数据战略的执行主体。 3. 标准体系: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标准和体系的制定。 4. 评估认证: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 5. 人才培养: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 6. 特别地,加强了公共服务的要求,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数据安全制度要点: 1. 分类分级: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2. 风险评估: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 3. 应急处置:要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4. 安全审查:要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5. 出口管制:对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等采取措施。这项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中国数据的主权,即我国数据是否在境内,依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要点: 1. 管理制度: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数居安全保护责任主体。 2. 风险监测:对出现缺陷、漏洞等风险,要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3. 风险评估: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上报风评报告。 4. 数据收集: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必须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5. 数据交易:数据服务商或交易机构,要提供并说明数据来源证据,要审核相关人员身份并留存记录。 6. 经营备案:数据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是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7. 配合调查:要求依法配合公安、安全等部门进行犯罪调查。境外打执法机构要调取存储在中国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提供。 8. 特别的,对关基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别定。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要点: 1.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2. 存储加工:委托他人存储、加工或提供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并做好监督。受托方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3. 数据开放:构建统一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数据开放目录,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4. 适用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标准规范
标准的层次
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等。
- 国际标准:主要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制定和批准的标准。
- 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
- 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 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I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 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标准的编号
- 国际、国外标准代号:标准代号+专业类号+顺序号+年代号。
- 我国国际标准代号: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指导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Z、国家实物标准代号GSB。
- 行业标准代号:一般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如汽车QC等等。
- 地方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DB加上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组成。
- 企业标准代号:由”Q/”加上企业代号组成。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第1部分GB/T16260》
“软件质量”是软件特性的总和,软件满足规定或潜在用户需求的能力。该标准认为软件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关注不同的产品质量,度量质量方法也不同。
1. 质量分类
软件质量分为内部质量(开发中)、外部质量(开发过程外)和使用质量(用户角度来看)三部分

### 2. 质量模型框架 软件质量分为内部质量(开发中)、外部质量(开发过程外)和使用质量(用户角度来看)三部分
功能性 | 可靠性 | 可用性 | 效率 | 可维护性 | 可移植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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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性 准确性 互用性 依从性 安全性 | 容错性 易(可)恢复性 成熟性 | 易学性 易理解性 易操作性 | 资源特性 时间特性 | 可测试性 可修改性 稳定性 可分析性 | 适应性 易安装性 一致性 可替换性 |
质量6大特性速记词:功能靠用小卫衣 质量21个子特性速记词:是准用一安,错译成,学姐坐圆石,试改定全分,应安一刻